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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未成年人應該由民政部門依法臨時監護?

法律解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政部門應當對下列未成年人實施臨時監護:1,身份不明,無法找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法人的;2.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無法履行職責,3拒絕監管未成年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二)監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沒有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三)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沒有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的;(四)人民法院決定撤銷監護人資格並指定民政部門為監護人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未成年人是流浪乞討人員,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二)監護人下落不明,沒有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三)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的;(四)監護人拒絕或者疏於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無人監護的;(五)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將未成年人帶走安置的;(六)未成年人被監護人重傷或者人身安全面臨威脅,需要緊急安置的;(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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