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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安全援助服務的八類對象是什麽?

壹是具體對象: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12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2倍以上且在2倍以內)各類慢性病(重疾)和門診特殊疾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60年代精簡退休工人;享受民政部門認定的壹戶壹殘、贍養老人的家庭中的殘疾人;無固定收入、無保障、享受民政部門殘疾人生活補貼的重度殘疾人;傷殘撫恤金、定期撫恤金、生活補助重點對象(含“兩參”);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市級以上勞動模範。

2.普通對象: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以上、最低工資標準低於1.2倍等八類人。

特殊對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65438+最低工資標準的0.5倍,全年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個人支付總額超過20萬元。

救助分為初診救助、住院救助和特殊救助三種。

法律依據:

社會援助臨時措施

三十號。醫療救助申請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疾病緊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患者提供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應急救援體系應當與其他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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