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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損害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名譽損害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行為人實施了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可以是侮辱、誹謗等。,並且這些行為必須為第三者所知。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3、侵權的客體必須是特定的人,即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

4、侵權人的行為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嚴重損害,使被害人感受到不公平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

名譽權的損害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侵害名譽權的,受害人可以在侵害名譽權的範圍內,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2.造成精神損害的,還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失;

3.如果侵權人拒絕承擔責任,受害人可以去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名譽損害罪的立案標準涉及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主觀過錯、受害人的特定性和損害後果的嚴重性。這些標準確保了只有當名譽損害達到壹定程度時,才能啟動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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