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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律規定的官員貪汙受賄犯罪

明代的反腐敗法規集中體現在其基本法典《大明法》中。《大明法》成書於洪武年間(公元1368?398年)經多次修改,* * *分案、官、戶、禮、兵、刑、工等7章,30章460條。這部法律繼承了唐律,特點是“以唐為簡,而不及宋慷慨”,體現了明太祖的重刑。保持法律簡單的法治思想。法律對官員貪汙的處罰和量刑作了如下規定: (壹)從內部竊取的,40壹致;不法,80扭;不廢法,120穿透杖100,流3000裏;威脅要錢,加準盜竊罪論,不準罰錢;私人資源,1人,40人,80人。《大明法》頒布後,明太祖使後人無法修改,所以明朝將永存。但是,由於現實的需要,不得不增加新的內容,以彌補法律沒有準備的內容。所以永樂以後,歷代都有編修條例,稱為《審問刑條例》,增加了很多反腐條款。如《萬歷審訊處罰條例》規定:文官、監吏、識封之人、受任之人、違法強占之人,壹律發配魏崇君;而遼東、傅玄、大通、寧夏等邊防,總兵到了警衛室,就犯了這個罪,丟了三十多兩給下級,在原來的地方拿了俸祿和差餉;100兩人以上降壹級,煙區改差薪鍛煉;200多名被放逐的士兵;300多名士兵將被永遠流放。這比80年的刑法輕多了。《明會典》中包含了《刑律》的許多內容。《大清法》以《明法》為基礎,變化不大,但增加了壹些條款。明清法律中增加了反腐條款。雖仍沿用唐宋“六盜”的提法,但增加了罪名,對內奸、枉法、行賄、挪用官財、敲詐勒索、介紹賄賂等罪名作出了明確的量刑規定。其中內盜的懲罰最為嚴厲,規定二十兩銀子流放,四十兩斬首。同時,將對追悼會進行嚴厲追究,直至全部財產得到賠償。如果犯人死了,我們將以他兒子的名義進行追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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