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要求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外,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行為人自願實施並能引起其預期法律後果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所需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單方的(如遺囑行為)也可以是雙方的(如合同行為),但只有真正反映行為人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行為人的意誌和要求,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後果。演員的外在表現與內心真實意願是壹致的。有兩個要求:(1)內部意思與外部表達壹致;(2)出於行為人的意願。只有行為人的意誌是真實的,才能保證他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的民事法律後果符合行為人的預期目的和他的切身利益,有利於建立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如果行為人外在的意思表示與其內在的真實意思不壹致,則為“意思缺失”或“意思表示不真實”壹般來說,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有兩種情況:(1)意思表示不自由,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因外在原因而不真實。這種情況包括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會導致無效(繼承法第22條)或撤銷(合同法)(2)意思表示不真實,即行為人對外表示的意思不符合其內心意思。大陸法系民法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有三種情況:①真實意思的保留。又稱單獨虛假表示,多為壹種戲謔,指行為人故意隱瞞自己的真實意思,而表示其他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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