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婚姻法的新規定是離婚有冷靜期,即自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提出離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如壹方不同意離婚或30日期限已過,視為不願意離婚。
2.親子關系確認的新規範。
3、原“無子女”收養規定修改為“無子女或者有子女”。
擴展數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1073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親或者母親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