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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的法律特征

壹、明律:

*嚴厲鎮壓危及君主專制的抵抗行為。

(明律加大了對危害國家、謀反、造反行為的鎮壓。

法律采用加重重罪處罰原則。)

*嚴懲侵犯地主階級財產的行為。

*嚴懲蝦兵蟹將,結成集團,內外勾結——《大明律》有“集團內奸”專條。

*嚴懲貪官——大明法規定,貪財的“枉法盜財”將受到嚴懲;從裏面偷東西,先不管了,又把贓物歸罪;對於履行監督職責的“奉先官”,若犯貪汙罪,將給予比其他官員更重的二等處分。此外,明大釗還重點打擊貪官汙吏。

*加強經濟關系的調整。

*明朝的法律相對於唐朝的法律要嚴厲得多,所謂“藐視者重之”。原因有三:(1)明朝處於中國封建社會後期,人民反抗更加激烈,統治者不得不訴諸刑法。這是法律嚴格的根本原因。(2)明太祖以“重典治亂”為指導思想制定了明法,明法只能是重典。(3)宋元以後商品經濟的刺激,使封建官吏更加貪婪掠奪,從而激化了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矛盾,侵害了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特別是皇權利益。

二、大清法律的鎮壓特點

*執行嚴厲懲罰的政治和意識形態脅迫政策:(1)擴大打擊犯罪的範圍和機制的範圍;(2)以“文字獄”推行文化專制政策――文字獄是指由羅誌的文字獄構成的冤獄。

*維護滿族人享有更大特權的封建等級制度——同罪不同罰的好壞,保護貴族官僚的特權,給予滿族人更大的特權(降級、減刑)。

*保護滿族地主階級的財產所有權。

*反映了封建社會後期階級關系和階級關系的變化。

*建立了更嚴厲的懲罰制度----移民、流放、驅逐、死亡、斬首和屍體屠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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