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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法院職能定位,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

法律解析: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1)審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懲罰壹切犯罪分子,通過司法活動解決民事糾紛;(三)捍衛無產階級專政,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四)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五)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六)保證國家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和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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