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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假普通發票,卻買來報銷,觸犯了刑法。法律依據是什麽?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壹十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壹十條之壹:“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大量持有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由於我國目前沒有關於持有偽造發票罪的司法解釋,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規定,對該類犯罪分子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規定,偽造或者出售總面額在50萬元以上的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票證65438000張以上的,屬於“數量較大”。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00張以上,或者票證累計面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量巨大”。偽造並出售總面額為1萬元以上的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票證1萬元以上的,屬於“偽造井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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