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明知是陽性,偷偷接上百人逃離上海,犯下滔天大罪,有什麽法律後果?

明知是陽性,偷偷接上百人逃離上海,犯下滔天大罪,有什麽法律後果?

得知自己呈陽性,為了逃離上海,他秘密聯系了上百人。在災難性災難初篩後,他仍然坐火車回國,導致兩人被感染,200多人被秘密聯系。曾被福建莆田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7日,曾在上海核酸檢測陽性後,不配合有關部門核酸復查通知,乘火車返回莆田,造成嚴重後果。

有什麽法律後果?曾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警方初步認定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本罪名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行為。這是過失犯罪。雖然行為人故意違反了傳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規,但他不希望看到傳染病的傳播。

只是他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傳染病的傳播,卻疏於預見,或者遇到了卻認為可以避免,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很大的傳播風險。

本案中,曾某初篩核酸陽性,但尚未確診。曾應該知道,如果不遵守防疫條例,出入公共場所很可能造成疫情的擴散,但他盲目地認為這種結果是可以避免的,最終導致兩人被感染,200多人密切接觸的嚴重後果。

必須指出,過失犯罪屬於結果犯,沒有犯罪結果的,不構成犯罪。比如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被害人沒有死亡,行為人自然不構成該罪。也就是說,曾某雖然初篩呈陽性,但只要最終沒有確診,沒有對他人造成感染,沒有造成多人密切接觸,就不構成犯罪,只需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即可。

但是,這個案件的嚴重後果已經發生了。因此,曾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接受法律的制裁。在追究曾的法律責任的同時,我們不禁要問,上海的疫情已經很明顯了。哪個環節被省略了,讓壹個核酸陽性的人可以坐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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