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麽法律後果?曾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警方初步認定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本罪名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行為。這是過失犯罪。雖然行為人故意違反了傳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規,但他不希望看到傳染病的傳播。
只是他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傳染病的傳播,卻疏於預見,或者遇到了卻認為可以避免,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很大的傳播風險。
本案中,曾某初篩核酸陽性,但尚未確診。曾應該知道,如果不遵守防疫條例,出入公共場所很可能造成疫情的擴散,但他盲目地認為這種結果是可以避免的,最終導致兩人被感染,200多人密切接觸的嚴重後果。
必須指出,過失犯罪屬於結果犯,沒有犯罪結果的,不構成犯罪。比如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被害人沒有死亡,行為人自然不構成該罪。也就是說,曾某雖然初篩呈陽性,但只要最終沒有確診,沒有對他人造成感染,沒有造成多人密切接觸,就不構成犯罪,只需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即可。
但是,這個案件的嚴重後果已經發生了。因此,曾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接受法律的制裁。在追究曾的法律責任的同時,我們不禁要問,上海的疫情已經很明顯了。哪個環節被省略了,讓壹個核酸陽性的人可以坐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