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妻子權益的原則判決,依法保護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
2.第41條。離婚時,夫妻* * *應共同償還。如果* * *不足以清償財產,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第四十七條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應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