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經常有老人在路上摔倒,關於老人倒地碰瓷的負面新聞或多或少給很多人留下了心理陰影:的確,有些老人不小心摔倒,路人扶起老人,非但沒有得到壹句感謝,反而被誣陷勒索,動輒支付幾千元的醫藥費, 甚至還去好心人的學校和單位阻攔,最後鬧上法庭,給做好事的人的生活造成很大困擾。 好人的熱情變成了悲傷。不得不說,這樣的老人,黑心,沒良心。因此,人們不禁會想,如果我們在生活中遇到這種敲詐勒索,是否可以起訴老人敲詐勒索。羅陽律師為大家解答:被幫助老人的勒索行為不能以敲詐勒索論處,可以按民事糾紛處理。現行法定證據規則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因此,救助人壹旦被誣告,首先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要求敲詐好人的人自己舉證。在不能查明事實真相、雙方當事人都不能證明自己的證據具有更強證明力的情況下,直接推定救助人不是加害人,證明救助人是加害人的舉證責任由被救助人承擔。在無法證明的情況下,不能適用公平責任,但應當認定救助人無責任。雖然《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但是,將該條適用於壹般侵權行為的結果,使救助人沒有過錯,或者被救助人不能證明救助人有過錯的,可以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來尋求部分賠償,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原告不能證明被告(救助人)有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法院不能援引《民法通則》第132條作出被告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的判決,也不能強制被告接受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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