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是前提條件,轉讓的債務必須合法有效,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是非法債務,當然是不允許轉讓的。轉讓的債務是可轉讓的,而不是專屬於債務人的。債務人轉讓債務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讓與的法律效力是對內效力,即讓與人與債權受讓人之間的讓與合同的效力。對於債權人和受讓方而言,債權轉讓的實現,意味著債權轉讓方退出了原債權債務關系,其在原債權債務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由受讓方承擔。對外效力,即債權和對債務或第三人的效力。轉讓協議達成並通知債務人後,為債務人確定債權的歸屬。債務人可以根據通知清償債務。也可以根據通知行使抗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壹條。
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間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自己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