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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何時生效?

2013 65438+10月21時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第631號令,2012年2月26日國務院第22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3。為規範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和促進征信行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於2013年6月26日、2015年10月26日頒布,自2015年3月起施行。解決了征信行業發展沒有法律依據的問題。有利於加強征信市場管理,規範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行為,保護信息主體權益;有利於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2012年2月26日國務院第22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631號令公布。條例共分八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征信機構、征信業務規則、異議與投訴、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自2013年3月5日起施行。

信用報告機構有三種主要的商業模式:

(1)資本市場信用評估機構,評估標的為股票、債券、大型基建項目;

(2)商業市場評估機構,又稱企業信用服務公司,面向各類大、中、小型企業;

(3)個人消費市場評估機構,其信用參考對象為個人消費者。

法律依據:

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65年3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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