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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的清單數量和定額數量

分析票據數量和定額數量的關系。我說的關系,只是指大小的關系。長期編制清單的朋友都知道,清單是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國家通用計算規則計算的。但固定數量是根據不同地區下達的配額來執行的。比如重慶現在用的是2018版的定額計算規則。

但無論哪個地區,定額工程量的計算規則和工程量清單的計算規則都會有壹些差異。主要是計算工程量清單的凈量,定額工程量要考慮壹定的施工工藝、施工方案和實際施工情況。在這方面,工程量清單和定額數量之間有以下三種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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