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是單位員工,不是執法人員,沒有執法權。所以保安佩戴徽章和帽子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徽章使用管理規定》第三條徽章是人民警察的標誌和象征。人民警察必須珍惜警徽,維護警徽尊嚴。
第四條警徽及其式樣的使用範圍:
(壹)授銜、授服、宣誓、讀警等重大儀式;
(二)人民警察機關及其機構的重要建築物、主席臺;
(三)人民警察機關頒發的獎狀、獎章、證書、獎狀;
(四)人民警察報刊、圖書等出版物;
(五)警服、警帽、警車、標誌等物品。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圖案應當經地(市)級以上人民警察機關批準。
第五條警徽應當懸掛在顯著位置。警徽及其圖案的使用應當嚴肅莊重,並按照嚴格的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不得使用破損、汙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警徽。
第六條警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壹)商標和商業廣告;
(2)日常生活的陳設;
(3)私人婚禮、葬禮、慶典和悼念活動;
(四)娛樂活動;
(五)其他妨礙警徽莊重性的場合或者物品。
第七條警徽是人民警察的專用標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使用、制造、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警徽,不得使用與警徽及其圖案相類似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