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立法上,現行未成年人法律保護制度不健全,法律覆蓋面不完整,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我國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覆蓋面不夠全面,壹些法律規範和規定不夠具體,導致很多問題無法可依,有法難依。(1)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與保護首先,過於依賴親人的監護,往往處於被監護人父母無力監管的尷尬境地。首先,過於依賴親屬的監護,在被監護人父母無力監管的情況下,往往會處於尷尬的境地。其次,關於組織監護人的規定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再次,現行法律沒有規定不履行監護職責、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具體情形,也沒有規定享有申請撤銷監護資格的權利或責任的主體和範圍,更沒有規定撤銷後的監護責任。(2)未成年人與學校的法律關系不明確,學校應承擔的保護和監管責任不具體。(3)立法真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律規範存在壹些立法空白,亟待補充。
(二)在司法制度上,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制度落後,特別是違法犯罪案件的處罰措施和處理程序。(1)處罰措施簡單,辦案理念落後。(2)未成年人案件處理程序成人化,法律規範滯後於司法實踐,中央立法滯後於地方司法創新。(3)少年法庭制度不健全,缺乏足夠的保障和專門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性法律規範。(3)在執法方面,未成年人保護執法主體不清,責任劃分不清,難以形成“重視* * *”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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