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教師法
第十壹條教師應具備的相應資格是:
(壹)取得幼兒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畢業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和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院校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大學或者其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所需的資格條件,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教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