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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教師法

第十壹條教師應具備的相應資格是:

(壹)取得幼兒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畢業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和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院校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大學或者其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所需的資格條件,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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