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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事實行為不能附條件?

沒有附加條件的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體現了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意思自治,因此大多數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附條件。但是,如果某些民事法律行為附有條件,其後果與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立法宗旨相違背,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這些行為主要包括:

1.性質不允許附加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某些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要求其行為必須立即發生效力,並且這些民事法律行為不受限制其效力的條件的限制。比如票據行為(如簽發現金支票、銀行承兌匯票等。),為了保證票據流通安全,法律要求這種行為的效力必須肯定發生,所以不允許附加條件。

2.附加條件會損害公眾的利益。壹些民事法律行為壹旦附有條件,就可能危害社會利益或者導致社會秩序混亂,所以法律不允許其附有條件。如身份行為(結婚、離婚、收養子女等。),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3.附加條件的行為會損害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壹旦某些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附有條件,相對人就會因為權利義務的不確定性而處於不利地位。所以這種行為不能附加任何條件。法定代理人認可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的,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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