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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問題是法官和律師不能回答的?

1既然訴訟標的糾紛應該是權利確認糾紛,既然權屬不明,為了防止壹方當事人借機轉移或者毀損標的,我認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壹方未申請財產保全,確權後損害自己財產的,可以不追究責任。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可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嚴重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三條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五條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第三十六條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復、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侵犯財產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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