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82條:關於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送達訴訟文書的特別規定
被送達人被收監的,通過其所在監獄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送。
受送達人已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的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說明本條是向被監禁或者勞動教養的人送達訴訟文書的特別規定。
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人是壹個特殊的群體,他們的人身自由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而且壹般都是在壹些特殊的地方舉行,不方便直接向這些人送達訴訟文書,也很難通過委托或者郵寄的方式送達。關於服刑人員或者勞動教養人員的送達,該條規定,被送達人是服刑人員,應當通過其所在的監獄或者勞動教養單位交付。受送達人已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的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或者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被監禁人或者勞動教養人簽收,以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