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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禁止重復訴訟原則

法律分析:禁止重復起訴涉及民事訴訟中的既判力理論,即為了維護生效判決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對於已經判決並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的訴權已經用盡,不得再次提起訴訟,否則構成重復起訴。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最終判決確定後,無論判決結果如何,當事人和法院都受判決內容的約束。當事人不得對判決內容提出同壹主張,法院不得對判決內容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的,構成重復訴訟: (壹)後壹訴訟與前壹訴訟相同;(2)後壹訴訟的訴訟標的與前壹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3)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與前壹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當事人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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