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婚前在房屋上加了另壹方的名字,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關於分割,有約定就要按照約定來。如果沒有達成壹致,雙方再協商怎麽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判決如何分割。法院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1088條
夫妻壹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而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壹方給予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婚前財產是如何界定的?
1.壹方婚前全款購房的,該房屋為個人財產;
2.婚後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壹方婚前購房,婚後還貸的,產權歸不動產登記壹方,但應補償另壹方還款部分及還款部分的升值部分;
4.父母壹方買房被視為給子女的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