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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男方婚前未被告知艾滋病,撤銷婚姻關系的依據是什麽?

65438年10月4日,上海閔行法院判決了壹起案件。在婚姻關系中,滿江患了艾滋病卻沒有告知女方,婚姻關系被撤銷,男方要賠償女方。法院判決依據2021 1實施的民法典作出。

在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姜某和李某經人介紹認識,並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2020年6月登記結婚,隨後李懷孕。男子最後向妻子坦白自己患有艾滋病,長期吸毒,但婚前並未告訴李。李提出終止妊娠,解除婚姻關系,但以前的婚姻法沒有處理這種情況。

65438年6月+10月1日民法典實施後,李終於在法院的判決下結束了這段婚姻。雖然她很幸運沒有被感染,但她的身心都受到了極大的創傷,這個判決對她來說是長長的壹口氣。《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必須在結婚登記前告知另壹方,否則無過錯方可請求撤銷婚姻。這實際上保護了對方的權益。壹是避免感染的風險,二是避免以後照顧對方的義務。

事實上,姜的行為是非常自私的。婚前,他沒有告訴女方自己的病情,和她發生了實質性的行為。直到李懷孕,姜才意識到其中的風險,並將事實告知對方。女方當然不能接受這種行為。她婚前就知道有這個病卻不報,還和她發生性關系,風險很大。而且如果以後還住在壹起,有可能女方就有機會被傳染,壹定要提前告知,避免可能被傳染的行為。

綜上所述,法院對本案的判決依據的是新出臺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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