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事人可以約定儲存的地點或者方式。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應當根據定金的性質、合同的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保管地點和方式。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變存放地點或方式。但在緊急情況下,不改變存放地點或方式會損害存款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保管人為了維護寄存人的利益,可以變更保管地點或者方式。
4.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允許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儲存的地點或者方式。除緊急情況或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存放地點或方式。
第八百九十三條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造成寄存物損失的,寄存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采取補救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