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是明知飲酒者不能飲酒或身體不適仍勸其飲酒的人。這種人因飲酒、醉酒駕車肇事導致對方患病的後果,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種是和* * *,喝完酒,作為酒友開車走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酒友不僅要對自己的酒友承擔責任,還要對遭受事故的另壹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是酒後未能安全護送醉漢的人。如果飲酒人已經喪失或者即將喪失控制自己的能力,神誌不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人未能將其送往醫院或者安全送回家,那麽發生意外的飲酒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種是明知是醉酒狀態,仍教唆司機酒後駕駛的人。這種人不僅要對交通事故的後果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明知是醉酒的情況下教唆司機開車,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是酒局組織者應當承擔適度飲酒和酒後安全護送的義務,否則在事故發生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