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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500元請女子嫖娼,還沒見到女子就被警察抓了。不服可以上訴嗎?

河北石家莊,爆發了壹起賣淫嫖娼案:警方接到群眾舉報,某居民樓內有人賣淫嫖娼。在掌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派出所民警迅速出擊,將正在實施違法行為的兩名犯罪嫌疑人抓獲。男的說從網上聯系到了女的,已經給了女的嫖資300元。他們什麽都沒做就被抓的地方,就是女方家。

在這種情況下向男人求助是沒有意義的。雙方已經約定價格構成賣淫。賣淫是指不特定的異性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產為媒介的性關系。賣淫嫖娼是中國法律明令禁止的犯罪行為。本案中,如果兩人已經表示有賣淫嫖娼的意圖,即使存在被掃黃民警調查、當場抓現行異常等幹預因素,只要雙方有發生性關系的意圖並支付了交易對價,也應屬於賣淫嫖娼活動。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只是第壹次賣淫、嫖娼,或者有其他相關情節,壹般會認為情節較輕,面臨行政拘留或者五日以下罰款;之前有賣淫嫖娼行為被處罰的,處10至15日行政拘留,5000以內罰款。

可能會有很多網友不解。由於兩人還沒來得及發生關系,已被警方逮捕。顯然,他們沒有違反法律。他們最後是怎麽按照賣淫罪處罰的?這涉及到法律的適用。根據公安部《關於如何認定帶錢發生性關系或者不花錢發生性關系的批復》中提到,行為人主觀上對賣淫、嫖娼行為達成壹致,約定了價格或者付出了金錢、財物,同時已經開始實施,但由於本人以外的客觀原因,沒有發生過性關系的,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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