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簡單地以“女性沒有反抗”為由認定或誘導人們認為是女性“同意”或“默認”或“默許”,仍然不能排除男方構成強奸嫌疑的性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本身具有“居高臨下”和“欺軟怕硬”的優點,不排除“違背女方意願”構成強奸罪的法律要件。雖然表面上“婦女沒有反抗”,但不代表“婦女同意了”,當然應該還是屬於欺淩罪。
有壹個特例說,如果男人利用職務之便與女人發生性關系,而女人也得到了自己想要的,包括職務上的晉升。在這種情況下,壹旦傳出去,就會涉及女性性賄賂。這個時候,男方和女方之間的事,就變成了行賄和受賄的關系。這也是犯罪,但男女都犯了罪,犯強j罪的不再只是男方。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脅迫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X賄賂”是目前常見的犯罪形式。人民法院將“X受賄”視為“行賄罪”,與“行賄罪”同罰。我壹直認為,勇敢是人類所有品質中最珍貴的品質,但能做到的人太少了。很多女生被殺後,不懂得拿起合法武器,卻壹邊賣爛壹邊讓歹徒得逞。這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