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職業打假人不具備日常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屬性,不具備消費者享有的權利,因此其要求商家高額賠償的行為涉嫌非法欺詐。
談判階段應對職業打假人的方法:
1,及時發現自己產品的問題;
2.暫停銷售有問題的商品,並制定應急處理方案(如召回、退貨);
3.估算造假者的預期賠償金額;
4.結合自身情況測算治療費用;
5.對於沒有質量問題的產品,主動向監管部門反映可能的舉報和投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發生食品、藥品質量糾紛,買受人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買受人明知食品、藥品有質量問題仍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