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生效後,如雙方另有補充協議,則雙方應按補充協議履行義務。
主合同已實際履行的,主合同及補充協議仍可具有法律效力。主合同尚未生效,補充協議內容能夠獨立履行的,補充協議有效;如果不能獨立執行,其有效性將被確定。
根據我國法律,合同是以契約的形式訂立的。簽約前,合同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本合同被認定無效、被撤銷或終止,不影響本合同中與爭議解決方式相關的獨立條款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