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身份和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九條國家和社會尊重和緬懷為國家、人民和民族犧牲的軍人,尊重和優待軍人遺屬。
國家建立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供公眾瞻仰、悼念、緬懷英雄烈士,開展紀念和教育活動。
國家提倡建設軍人公墓。軍人死亡後,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安葬在軍人公墓。
第三十條國家建立軍事禮儀制度。公民參軍、士兵退出現役,要舉行相應的儀式;在諸如埋葬烈士和因公犧牲的士兵的場合,應該舉行悼念儀式。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重大節日、紀念日組織走訪慰問部隊、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等活動,邀請軍人代表、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參加重要慶典和紀念活動。
第三十壹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軍人和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懸掛光榮牌。受到表彰的士兵,由當地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的有關部門向其家屬報喜,並組織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