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具體標準為: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日,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應當嚴格限制。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支付工資是國家采取的限制性措施。但是,組織勞動者進行上述三種情況的勞動,並不完全相同。比如對勞動者來說,法定節假日比平時和休息日更重要,也影響了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補休不能補償的。所以應該給更高的工資。用人單位在上述情況下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和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屬於哪種加班,就應該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的規定,不能相互混淆,不能替代,否則就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應該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