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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應該對被肢解的受害者負責嗎?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無論是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還是第三人侵權時教育機構的責任分擔,都要求被侵權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害人被害時已超過19歲。他是南京大學成人教育學院的大壹學生,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受害者家屬上訴南大侵權責任,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支持。

《民法典》第1186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法由雙方分擔損失。這意味著,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公平原則就不適用。然而悲劇還是發生了,受害者是南大大壹新生。破案緝拿兇手,將兇手繩之以法,接受法律嚴懲的訴求,可以交給警察。但對於南大來說,出於情理,南大有道義去安慰遇難的學生,去安慰這個因失去女兒而受到打擊的不幸家庭。對刁家屬進行適當的金錢補償,也可以體現南大對遭遇不幸的學生的人道主義關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1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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