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國人在境外實施的危害中國國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屬於保護管轄。
2.適用條件
所犯罪行侵害我國或公民利益的;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屬於重罪(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實施地的法律也認為是犯罪(雙重犯罪原則)。
二。普遍管轄權原則
1.普遍管轄權原則適用於外國人在國外實施的危害以及與本國利益相同的國際犯罪(如販毒、洗錢等)。
2.適用條件
必須是危害人類利益的犯罪;
中國已締結或加入本公約,但有保留的除外;
我國刑法也將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
罪犯出現在我國。
3.應註意普遍管轄權原則的適用
必須將國際公約或條約的內容轉化為國內刑法的規定,才能將普遍管轄權原則適用於相關案件的管轄權,盡管指控可能不同。
國際公約或國際條約不能成為法院判案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