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規定,單位以承包、租賃、聯營方式經營,承包方、承租方、關聯方(以下簡稱承包方)有應稅行為,承包方以發包方、出租方、關聯方(以下簡稱發包方)名義經營,發包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發包方為納稅人;否則,承包商應為納稅人。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承包租賃後企業工商登記仍為企業,承包方以發包方名義經營,發包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無論分配方式如何,發包方為營業稅納稅人,繳納小賣部經營收入;食堂盈余3萬元的用人單位,首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包方取得2萬元的,按照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取得的項目,按5%-35%的五級累進稅率征稅。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