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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民法典中的粗口

法律分析: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如果虐待程度非常嚴重,如長期虐待、捏造事實虐待或暴力虐待,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申訴,要求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以侮辱誹謗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並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這種情況屬於刑事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需要向公安機關起訴。侮辱他人,只有情節嚴重,才會以犯罪論處。壹般侮辱,情節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罰。

2.無故罵人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侵犯被罵者的個人隱私或者造成損害被罵者名譽的後果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的規定。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如果罵人的方式和內容進壹步升級,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誹謗罪。對於辱罵人如何處理,派出所沒有相關規定。即使是罵人引起的糾紛,也主要是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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