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大數據中心、雲計算企業等實體企業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主管部門取消各類優惠政策並退出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從嚴處理,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通信企業、互聯網企業等實體有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主管部門應依法吊銷其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並嚴肅追究責任。
四、對網吧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由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停業整頓等處置。
五、對擅自接入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等主體供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將非法竊電行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對企業、個人等實體以虛擬形式洗錢等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七、對於企業、個人等實體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非法集資等行為,依據《非法集資預防和處置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主管部門將從嚴處理。
八、對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相關企業和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納入失信黑名單;對利用職務之便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或為其提供便利和保護的公職人員,壹律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