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從上海等重點疫區(動態調整)返回我市的人員(含該路線)嚴格執行:14天集中隔離+7天居家健康監測;在集中隔離的第2、4、7、10、14天進行5次核酸檢測,在居家健康監測的第2、7天進行2次,在集中隔離的第14天進行2次。
三是嚴格執行從高風險區所在城市(含路線)返回的人員:14天集中隔離+7天居家健康監測;在集中隔離的第2、4、7、10、14天進行5次核酸檢測,在居家健康監測的第2、7天進行2次,在集中隔離的第14天進行2次。
四、從風險區所在城市返回我市(包括途中),嚴格
執行:14天居家隔離+7天居家健康監護;在居家隔離的第2、4、7、10、14天進行5次核酸檢測,在居家健康監測的第2、7天進行2次核酸檢測,在居家隔離的第14天進行核酸檢測。對不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實行集中隔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