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個家庭的戶口本,如果住在同壹個住所,是不能分在兩個戶口本上的。
2.如果兩個戶口本是同壹個戶主,屬於地址相同的戶口本。如果由於家庭成員眾多等原因,不方便使用壹個戶口本。;戶主可攜帶本人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轄區派出所戶籍科辦理此項。
家庭分離的條件
1,壹家人住在壹起,因結婚而獨居,不同居;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壹方有權居住該房屋,並確實在此居住;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地產糾紛當事人有權在該房屋居住並確實在此居住;
4、已辦理私人分析制作、贈與和繼承手續;
5、已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契入戶手續。
壹般來說,壹個家庭只持有壹個戶口本。符合戶口登記條件的,與原戶口本分離的人,可以單獨設立新的戶口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
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籍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