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壹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民政部門同意離婚手續
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起草離婚協議要非常慎重,切不可輕舉妄動。如果有必要,最好請律師查壹下。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大陸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壹條內地居民申請離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如果雙方同意離婚,並能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壹致,去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