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百條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因此,只要員工能夠證明新公司有明確的意向要求其入職,且拒絕的理由不合理,那麽員工就有權要求新公司賠償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