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包括:
(1)行政責任。根據保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的規定,保密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形式。
(2)刑事責任。《保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保密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除上述兩種基本形式外,還有壹種特殊情況,即《保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對不構成犯罪、不宜處罰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不宜處罰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處理。
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保密的事項不予保密,或者對不應當保密的事項予以保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或者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五十壹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