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約定工資及其支付期限、支付日期等內容。
2.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每月預付部分工資。不得拖延或克扣。
加班工資支付期限不得超過壹個月。
3.工資支付期不超過壹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期屆滿後的第七日,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期屆滿後的壹個月。繳費期限在壹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繳費期限屆滿後的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情況。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招聘時,需要如實告知勞動者包括工資在內的崗位相關信息。
第三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