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年終獎壹般是企業根據利潤和員工個人表現而采取的壹種激勵措施。年終獎不是強制發放的。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業績,按照自己的標準來發放。雙方有約定的,公司可以不發。如果發的話,發的時間壹般是由企業自己決定的。所以年終獎什麽時候發,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企業勞動合同或管理制度中有約定的,應在約定日期出具。如果沒有約定,就看老板心情好不好了。年終獎多在每年12月底至1月初發放。如果有的企業真的在文字和合同中明確了年終獎的發放時間和金額,最後並沒有實現,這些企業最多是違約,但並不違法。但是,延遲年底到期的績效工資是違法的。
法律客觀性: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
允許扣除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聘用或者雇用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職工聘用或者雇用有關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