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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的法律效力

保密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屬於合同。

法律分析

保密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和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保密協議壹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分為單邊保密協議和雙邊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壹方對另壹方負有單方保密義務的協議。保密協議是企業之間在商業合作過程中簽訂的,需要對壹方企業的商業秘密保密的協議。如果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沒有惡意串通,則協議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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