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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由誰承擔保全申請費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保全費由申請人預交,最終由法院承擔。法院受理申請後,將在48小時內作出裁決。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需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提起訴訟。如果申請人到期不提起訴訟,法院將解除保全。財產保全費屬於案件受理費,應當由申請人向法院預交,然後根據判決結果由敗訴方承擔。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按比例承擔。如果是調解,保全費的承辦人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申請人預先付款。財產保全除了提供相應的擔保外,還根據申請財產保全的金額收取壹定的費用,財產保全的費用通常由敗訴方承擔,但和訴訟費用壹樣,必須由申請人先行墊付。

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1.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1]

2.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交保全擔保,保全擔保的金額相當於訴訟請求的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7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債務人的相對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相應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96條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保管人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外,還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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