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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的自留地、自留山歸哪裏?

自留地和自留山的使用權屬於村民,可以長期使用,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自留地、自留山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劃撥給農民個人使用的少量土地和山坡或者山地。農民長期以來壹直使用農田和山地,植物歸農民所有,作為他們個人生活和收入的補充來源。在鞏固和發展集體經濟的同時,鼓勵和支持農民自留地和自留山的耕種,增加個人收入,搞活農村經濟。法律規定,自留地、自留山農民有依法使用的權利,但不得買賣、出租或者轉為宅基地。不能擅自在自留地上建房。

《人民公社工作條例》第二十壹條:生產隊內部的土地,全部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法律規定不允許出租或出售。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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