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地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