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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公墓占地面積的規定

關於農村墓地的法律規定如下:

1.規定農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等殯葬設施必須審批;

2.限制墳墓的位置;

3、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

4.規定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

公墓是供城鄉居民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墓地是為農村村民遺體或骨灰提供安葬服務的公益性墓地。如果要成立公募,需要村委會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批準。

法律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

第九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

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鄉村建設公墓屬於公益性公墓,不收費。按照規定,建立公墓,必須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由農村村民委員會建設,由村民委員會申請,經鄉級人民政府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經批準建設的農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提供墓穴用地,不得對外從事殯葬業務。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修建墳墓:

(壹)耕地和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河流堤壩和水源保護區附近;

(四)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掩埋,不得留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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