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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果樹占用承包地如何補償

第三章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

第十七條本辦法未規定的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補償標準,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雙方認可的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確認。

第十八條蔬菜作物(包括套種果樹和其他經濟作物)的補償,以合同確定的土地類型為依據。

溫室、大棚屬菜田的,按以下標準補償:

(壹)常年生產蔬菜的大棚菜地每平方米15-18元;

(二)季節性生產的大棚菜地,每平方米5-15元;

(3)大棚生產蔬菜的菜地每平方米5-12元。

裸地生產的蔬菜青苗補償按以下三個標準進行補償:

壹塊菜地,每平方米4-7元;

兩塊菜地,每平方米4-6元;

三類菜地,每平方米4-5元。

專門種植果樹或者其他經濟作物的土地,按照《吉林省占用林地毀林補償標準》的規定和專家論證結果進行補償。

第十九條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樹苗木密集的,由評估專家按照果樹達到結果年齡時應當保持的株距進行確認,並按照評估專家確認的株數進行補償。果樹苗的種植密度未超過結果年齡應保持的合理密度的,按實際種植數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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